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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八旬老人突然死亡 家属质疑 索赔24万 法院:被告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佩奇整理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上海八旬老人入住养老院不到一个月,突然胸闷气急,送到医院不久就去世了,老人的老伴和子女养老院告上法庭。究竟是自身疾病引发,还是养老院门卫焚烧垃圾导致?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案件经过


家住闸北区的老陈和王老太夫妇都已经年过八旬,他们的几个儿女商量着给父母找一家养老院颐养天年。经过多方打听,他们替父母选定了虹口区的一家养老院,老陈夫妇对养老院的环境也很满意,他们高高兴兴地入住了这家养老院的同一个房间。


入住20多天后的一个晚上,老陈的女儿接到养老院的电话,说老陈身体不适,让她马上到养老院来送老陈去医院。老陈的女儿赶到养老院将父亲送到了医院,但第二天凌晨,老陈还是去世了。


经过调查,老陈的几个儿女了解到父亲当晚胸闷呕吐,是因为养老院的门卫在父母所住房间下面焚烧垃圾引起的浓烟所致,父亲的死亡是养老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引起的,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4万余元,并返还已经交纳的费用1.5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事发当晚,两位老人已经入睡,为了保持房间通风,老人一直将房间窗户保持打开状态,老陈的老伴王老太先闻到刺鼻味道,看到满屋的烟,于是叫来护工,发现楼下有门卫在焚烧垃圾,王老太要求护工下楼让门卫把火熄灭。


此时,王老太发现老陈透不过气了,在厕所呕吐,于是让护工叫来值班医生,医生到房间后,便通知老陈的女儿。老陈女儿赶到并将老陈送到医院,后因救治无效,老陈于次日凌晨去世,死亡原因为窒息。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不当职务行为,导致老陈死于非命,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养老院称当天晚上,老陈说不舒服,在医生指导下,老陈吸氧并服用了麝香保心丸,但没有效果,医生就通知了家属将其送到医院。养老院医生巡房时,没有注意老人房间的窗户是否打开,但老陈并没有呕吐现象。至于养老院工作人员焚烧垃圾的事情,养老院门卫是在当天下午5时许焚烧树叶的,树叶堆放面积约窨井盖大小,焚烧持续时间约2分钟,当时并没有人提出焚烧造成影响;焚烧地点在离开楼房有约20-30米距离的围墙边空地,焚烧时正好总务科的领导经过,让门卫不要烧了,于是门卫就把火熄灭。


被告认为自己是按照协议照顾老人的,门卫焚烧树叶与老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老人自身疾病较多,当天病发是由冠心病引起的,最终死亡也是由冠心病、心梗等疾病引起。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养老院焚烧垃圾的行为与老陈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原告称老陈是在晚上约8时许闻到烟味开始胸闷气急,而被告却称门卫是在下午5时许焚烧树叶的。虽然原告提供了其自行向被告门卫制作的录音资料,但该录音资料的取得未经被录音人的同意,且录音内容亦未明确焚烧的实际时间,而在法院对被告门卫所作的谈话笔录中,该门卫明确表示了烧树叶的时间是下午。故对于原告提供的该份录音资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原告预证明的内容。


其次,老陈入住被告处时已是年逾80岁高龄老人,既往有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梗病史, 6年前冠脉搭桥手术,近2年来反复因心衰住院治疗,经常会胸闷气急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医院记录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其记载内容无法证明老陈的死亡是与焚烧产生浓烟有关以及老陈是因烟呛而死亡。



最后,被告在发现老陈身体不适,并在吸氧和服用自备药后仍无缓解的情况下,已经及时通知了家属,并建议、协同一起将老陈送往医院。故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导致老陈死亡,故原告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信服,没有提出上诉,养老院认识到在院内以焚烧方式处理树叶等垃圾的行为确有不妥,自愿补偿老陈的家属2万元。


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综合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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